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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将立法准许无人驾驶汽车上牌、运营

  • 作者:每日简报   信息来源:每日简报 
  • 2021-03-26 11:10 收藏
  • 无人驾驶 汽车 运营
  • 3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立法拟准许智能网联汽车(又称“自动驾驶或无人驾驶汽车”)在特区内入市、登记、上牌、运营,并将建立相应的车辆保险制度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可以说,这为无人驾驶技术在深圳的发展,量身定制了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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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坪山区无人驾驶巴士由深兰科技提供

    无人驾驶技术三年后或迎来爆发

    无人驾驶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也是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重要突破口。

    相关立法调研显示,目前末端配送、自动清扫、港区无人集卡等应用场景的技术已相对成熟,包括无人巴士、出租等应用场景在内的无人驾驶技术可能在未来3至5年迎来爆发式发展。

    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领域有着较为雄厚的技术基础,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基础。

    目前全球已有17个国家制定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为规范无人驾驶汽车创新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而当前,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发展面临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探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战略决策部署,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重点立法项目,下定决心对无人驾驶汽车管理进行全链条规范,为无人驾驶技术的商业化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本次立法采取“1+1+N”模式,即“1部特区法规+1部政府规章+N部规范性文件”的模式推进。特区法规主要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基本原则、各部门基本职责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的相关管理要求;政府规章细化特区法规各项内容,包括各部门监管职责及相关管理机制等;规范性文件则是由各相关部门配合法规、规章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完善,以保持相关规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无人驾驶全链条规范即将在深圳诞生

    无人驾驶汽车的管理链条,大致包括道路测试、准入和登记、营运许可、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制度等。

    1、道路测试

    无人驾驶技术依赖于感知的输入、计算模型以及道路场景数据,需要通过大量的道路测试来不断训练自动驾驶的场景遍历性。

    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个行政区域(除罗湖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

    本次立法拟规定:无人驾驶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并授权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且将测试、应用及商业化试点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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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第二批开放道路详细信息表

    2、准入和登记

    深圳这次真是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准入打开了大门!规定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制订无人驾驶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制订无人驾驶汽车产品团体标准。

    符合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无人驾驶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无人驾驶汽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同时,借鉴美国、欧盟经验,实行相关准入条件豁免制度。即无人驾驶汽车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实行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制度。

    3、营运许可

    深圳将破解现行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限制,促进资本良性循环,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车辆,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开展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允许合法收取服务费用,以解决智能网联汽车无法获取营运资质、无法开展道路运输商业经营活动的问题。

    4、事故责任认定

    无人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个世界性的难题,理论界和立法界众说纷纭。

    《征求意见稿》对此的规定是:不配备驾驶人的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无人驾驶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无人驾驶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5、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只有购买了车辆保险的机动车才能上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必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无人驾驶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赔付机制,优先保护公众权益。

    为保障公众安全,还做了这些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无人驾驶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为保障交通道路和公众安全,此次立法拟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无人驾驶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无人驾驶汽车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人应当在车辆发出接管请求或者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立即接管无人驾驶汽车。同时,规定车辆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未配备驾驶人的无人驾驶汽车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车速、远程接管等其他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无人驾驶汽车信息记录、定期维护、系统升级、车辆年检等作出了规范。

    (综合自 深兰科技官网 、学习强国平台 文章《【政策通】深圳将立法准许无人驾驶汽车上牌、运营》 供稿作者:郭保瑞 作者单位: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时政新闻中心)